民政局公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3:25:27
民政局公车管理办法[此文共2133字]

xx市民政局公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车辆保障方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根据《xx市市直机关机要通信与应急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同意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所称租赁车辆,是指因公务活动需要,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并与市民政局签订定点租赁协议的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车辆。

第四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五条 坚持先审批、后用车的报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支出。非公务活动或无实质内容的公务活动不得使用保留车辆或租赁车辆。

第二章 内控管理

第六条 严格公务用车审批。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确因公务活动需要使用保留车辆或租赁车辆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xx市民政局机关公务用车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公务活动事由、随行人员、用车时间、出车地点等。车辆管理员应根据公务活动需要,提出拟派保留车辆或租赁车辆建议,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朝阳市内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建立用车登记备案制度。车辆管理员对使用保留车辆和租赁车辆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注明用车人姓名、事由、地点、天数、派(租)车情况等。

第三章 保留车辆管理

第九条 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

第十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去省里参加临时通知的短期紧急会议;

(三)临时去各县(市)区处理紧急事务;

(四)非工作时间出现的紧急公务;

(五)有公函的上级或外地来朝的公务接待活动;

(六)取送人事档案;

(七)携带涉密文件;

(八)财务工作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取送支票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

(九)各单位开展上级要求的集体调研工作;

(十)其他不违反八项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公务车辆必须按规定喷涂“公务用车”标识。驾驶员负责公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每次出车前和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没有出车任务的公务车辆,一律集中停放在局机关车库。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在朝阳城区加油,要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经车队队长签字确认后登记。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加油,需同行人员签字证明并在车辆管理员处登记。

第十三条 坚持先审批、后维修的报批程序,对确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前1天填写审批单,经车辆管理员审核、局分管领导审签后,到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维修结束后,由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负责验收签字。

车辆在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出现故障,确需就地就近维修的,由乘车人员证明并报车辆管理员,经局领导同意后维修。

第十四条 从严控制和压缩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加强支出管控,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坚持公务车辆单车核算制度。实行“一车一账”,按车牌号建立单车经费台账,按月登记行驶里程,单独核算燃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维护费等运行维护费。公务车辆年检、保险等事项由驾驶员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费用按程序审核报销。

第四章 租赁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从严控制租用车辆,确需用车且保留车辆无法满足公务活动需要时,在保证节约和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可以临时租赁社会车辆。

第十六条 租用车辆须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一)属于可以使用保留车辆的五类情况之一的;

(二)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三)租用车辆实行“一事一批”;

(四)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坚持“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用;

(五)租用车辆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禁租赁超标车(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越野车、旅行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

(六)租赁社会车辆必须在公开招标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严禁租用个人或其他社会车辆。从严控制租用越野车,对非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越野车的,应当租用小轿车。租车费用在办公经费及相关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机构提供用车依据及相关原始凭证,经用车人员签字确认后,按照采购合同和租赁协议进行报销结算。各项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招投标报价或协议价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车辆管理员、财务人员等按程序对用车及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十不准”。

(一)不准公车私用;

(二)不准损毁“公务用车”统一标识;

(三)不准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公务车辆或租赁车辆;

(四)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接送干部职工上下班;

(五)不准将公务车辆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

(六)不准用公务车辆或租赁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其他事务及个人事务;

(七)不准用公务车辆或租赁车辆搭乘与执行公务无关的其他人员;

(八)不准将公务车辆停放在超市、旅游景区、居民小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非公务接待不准停靠宾馆、酒楼等;

(九)不准违反单车核算制度规定,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和管理规定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交通事故等费用;

(十)不准在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机关党总支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或涉嫌犯罪的,按规定上报派驻纪检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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